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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证明截断通信线路“四步法”应对“互联网+犯罪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9-29 11:08:19 人气:

  5月6日,记者来到市东城区检察院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处(下称“网检处”)。成立于三年前的网检处,是市唯一一个专门办理网络和电信犯罪的检察业务部门。

  追捕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新闻,这段时间十分密集。多地检察机关正在进行审查起诉的准备工作。

  早在三年多前,东城区检察院就审查起诉了一批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嫌疑人,积累了实战经验。2012年底,该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在印度尼西亚实施跨境诈骗犯罪的李开琴、许文强、林凉彬等4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该国际电信诈骗系列案由统一部署侦查、由市检察院指定管辖。上述46人以及后续被追诉的2名犯罪嫌疑人均以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

  案件办理后,该院检察官对一年中办理的网络电信领域诈骗案件进行总结,制定《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下称《》),对诸如认定共同犯罪等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网检处处长毛首佳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电信诈骗案件多以诈骗罪认定。但电信诈骗案件不同于普通诈骗,一般采取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被害人与被告人没有面对面接触,双方通过电话联系,作案使用的电话以及转账账号不确定并经常更换,被害人往往不能直接指认,使用传统的诈骗案标准往往会造成认定困难。因此,该院在《》中总结,应当采取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认定标准,确定诈骗罪的共犯。

  “电信诈骗往往参与人众多、被害人众多、单起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同类性,但不完全一致。比如,部分被害人能够提供对方电话以及称谓,可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有转款记录;部分报案被害人不能提供手机号,但所称的对方称谓与犯罪嫌疑人能够对应,有转款记录……如果严格按照普通诈骗案件的标准,要求每一起事实中的均要存在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号、称谓、转款记录等才能予以认定,那么有些情形就无法认定。”网检处检察官刘迎迎说,但团伙型电信诈骗案的特点在于,除纠集者外的接听电话人、取款人参与某起诈骗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接听电话人往往是在随机接到被害人回复的电话后即展开诈骗活动,而且所用手法大体一致,往往不能区分清楚各起犯罪事实的参与者。但各个环节的实际行为人所起作用是一致的,也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对犯罪结果发生的作用力是相同的,因此不宜机械强调具体细分每一起的参与情况。只要明知诈骗并共同参与,各行为人对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性质、诈骗结果有明确认知,就应当合并同类项,将各自参与程度不尽一致但所起作用基本一致的同类事实,均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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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辆私家车行驶在路上,从外观上看并无任何异常,但它所到之处,附近很多手机用户便会收到诈骗短信。其实这车内藏着伪基站。

  网检处检察官张莉告诉记者,“伪基站”即假的基站,设备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通过、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不仅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影响电信商正常运营活动,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财产权益,隐私。”张莉说,自2014年5月以来,东城区检察院网检处办理了一批涉“伪基站”案件,积累了应对这一新型犯罪的实务经验。

  与张莉一起办理该类案件的检察官陈文滔发现,难点之一在于行为性质的界定。对非法利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多数手机用户推送广告的行为怎样认定?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

  “从我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伪基站’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截断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商基站之间的联系,向一定范围内的手机用户发送信息,实质就是‘截断通信线路’,同时也造成不特定的手机用户通信被中断及其他严重后果,若达到刑法追诉标准,应以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文滔说。

  据陈文滔介绍,该院受理的案件,均为涉嫌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的方式。但如何证明“截断通信线路”?这是个实务中的难题。对此,网检处总结出了“四步法”。

  首先,从案件侦破进程审查。根据移动部门或其他部门出具的书证材料,查明一定区域手机用户脱网后重新更新频繁,发现疑似“伪基站”后锁定并嫌疑人的过程。其次,从现场起获的设备及对设备进行勘验、测试的结果审查。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对查获的设备进行检测和开机实验。再次,从手机用户收到相关内容短信、手机断网的证明材料等书证材料进行审查。最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从另一方面直接印证设备的工作方式。比如,有犯罪嫌疑人称自己的手机在“伪基站”设备工作时间内会出现断网的现象。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释的,非法使用“伪基站”类案件满足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犯罪构成的结果要件为“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网络电信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大多掌握一些网络电信技术手段,能够利用一些相关设备。因此,此类案件的侦破以及审查起诉要面对更大的困难。

  比如说,网络电信犯罪的实施地点可以为任何的计算机网络终端、电信电话终端、移动电话终端等等,侦查员想确定犯罪地点就非常困难。除此之外,网络电信犯罪通常涉及电子。

  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宋志虹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之后,电子成为种类之一,电子在网络电信犯罪的事明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

  “在网络犯罪中,电子一般能够证明案件的发生,犯为的内容和过程。”检察官张洪铭说,从技术角度看,犯罪实施者在网络终端即计算机上的所为,会在计算机当中留下记录,如诈骗网络电话平台CDR数据、上网记录、QQ聊天记录、网络电话SKYPE通话记录、网银操作记录等等,这些记录通过技术手段能够予以确认,有效证明犯罪发生过程。因此电子在案件事明过程中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有一点必须提及,电子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可能被复制、甚至伪造,而且不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几乎无法查清。随着网络犯罪的技术手段越来越高,一些犯罪往往会采用一些手法,对计算机终端当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进行、,或混杂进海量的无关信息,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障碍。这也是电子数据作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检察官发现,勘验、检查的重要性正在大幅提升,对提升电子使用效果十分有用。

  “与电子的脆弱性特征紧密相关,勘验、检查在网络电信犯罪中也具有比较独特的地位。因为电子的采集过程,往往是通过现场勘验、检查来完成的。勘验、检查一方面能够反映电子的收集过程科学、,所收集到的电子具有原始性,有可靠的证明力;另一方面,电子的内容有一部分能够通过勘验、检查所表现出来,在庭审时,勘验、检查能够作为电子的重要展示形式。”张洪铭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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