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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如何管得更好?上海正制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6-13 1:23:50 人气:

  市交通委说,《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为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现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

  大家可以在6月30日前,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300号1号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法规处(邮编:200125);或发电子邮件到邮件主题中标明“立法意见”)。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快速发展,方便市民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乱投放、乱停放现象突出;经营者线下运维管理不到位;缺乏统一的经营规范,用户的利益得不到有力保障。这些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规范解决。

  《办法》草案共35条,第1-6条主要是总则性,第7-9条主要是设施供给方面的;第10-13条主要是调控机制;第14-23条主要是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占整个篇幅的近30%;第24条是对用户要求;第25-33条主要是对的要求,第34、35为附则性内容。

  1、《办法》明确归口行业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数量调控、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面上工作。

  2、《办法》明确门负责车辆登记、骑行安全和打击盗窃、自行车行为,部门负责车辆占道停放的监督管理。

  3、按照属地管理,明确区人民负责所辖区域内《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数量调控、自行车道建设、停放区设置、日常调度以及秩序维持等。

  2、区域调控。《办法》明确,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以及宝山、闵行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控,其他具有相对隔离性的区域均属地管理。

  3、投放程序。《办法》企业提出投放车辆的,黄浦等统一调控的中心区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区向属地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投放方案。初次在本市投放的车辆的,要求提交管理团队、运营管理制度、蓄车和保养场地等基本信息。

  4、动态调节机制。目前单车平均日周转率极低,加之无序投放,城市空间被过多无效挤占,造成了资源浪费,影响了城市秩序,因而需要设定动态调节机制,保留必要时对公共空间占用的调节。建立动态调节指标体系,综合考量车辆的使用情况、用户评价、企业的运维和服务质量情况,对经营服务差的企业可以核减其车辆,对经营服务好的企业可以在新增投放时予以优先考虑。动态调节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优胜劣汰,使得好车辆、好服务能够更好地方便市民出行。

  《办法》吸收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的内容,要求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的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安全可靠;车辆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在车辆上设置各类形式广告。

  1、运营。《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一是及时收回故障车辆,确保车辆完好;二是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区域停放的车辆;三是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2、日常调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有流动性,跟随客流呈现明显的潮汐现象,实践已证明,没有及时有效的适时调度,一方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超出设施的承载能力,造成道资源被占据,影响市民在人行道上的通行;另一方面,有些用户的需求又难以得到满足。此外,除了企业的日常调度外,还要考虑重大活动等期间,有关场所周围可能会有临时的清场或者增加车辆短驳配置的要求,《办法》作了相应的。

  3、协议和管理。《办法》一方面是要求实名制注册,向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另一方面要求企业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前设计好用户的义务要求,比如安全骑行、文明停放,对于用户违约的,在执行差异化收费、使用等方面采取违约惩处手段,形成对用户的有效约束。

  4、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建立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制度等,同时对于采取免押金的企业,在车辆投放等方面明确给予更多优先考虑。

  5、保险和理赔。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的要求,企业必须为用户购买意外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用户骑行中遇到的,企业有及时救助和提供理赔帮助的义务。

  6、分立合并和退出管理。《办法》明确车辆的投放数量需要重新认定。对企业退出市场的,《办法》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明确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权益和资金安全;二是要求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办法》对运营企业设置了处罚条款。

  《办法》从行为的角度对用户做了六个方面的,包括骑行、停放等主要环节,要求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文明停放、安全骑行。

  同时,对于用户严重违规,明确相关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办法》还在文明宣传等方面做了,用户违反骑行规则的,由机关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处罚。总体上对于用户的管理宣传教育和企业使用制约为主,处罚和信用制裁兜底。

  1、监督检查要求。《办法》要求交通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门加强对用户骑行停放的监管,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加强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管,同时也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

  2、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办法》一是明确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车辆从投放到使用、停放、更新、调控等全面的动态掌握;二是要求企业必须将车辆和用户信息如实、准确的接入信息平台,违反的设置处罚措施;三是信息平台向相关的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管理协同;四是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日常信息交换通过平台进行,提高管理效率。

  3、建立服务评价管理制度。《办法》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评价制度,加强在综合服务、运营秩序维持、用户评价等方面的考核,服务评价将作为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服务评价的情况与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核减等相挂钩,服务评价的结果应当公开。

  4、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企业提出的实体要求,均设定罚则,一是对经营者面上的违法行为,如信息没有接入平台、运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同时授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管理部门处罚;二是企业未履行停放管理的,作为新设罚则,授权执法部门实施处罚;三是企业不执行车辆注册要求的,由门实施行政处罚。

  5、车辆清理。《办法》对于车辆擅自投放、应核减未核减、应回收未回收的由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于车辆乱停放,且用户不在现场的,由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明确区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一是市级层面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管共治协商机制;二是行业协会推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条件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加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三是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四是与市容环卫制度对接;五是要求市民自身规范用车同时鼓励对发现的他人不文明用车行为予以劝阻和纠正;六是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违停纳入了城市网格化管理事件范围,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城市公共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企业投放,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非机动车。

  区人民负责所辖区域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商务、金融服务、网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市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管共治协商机制,由运营企业、行业协会、相关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市民代表和相关管理部门参加,共同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秩序治理,持续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水平。

  机关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划定禁行区域、道的,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主管部门意见。

  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专项方案,可以临时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行区域、道,并向社会发布通告。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明确停放点设置条件、布局和设施要求。

  轨道交通站点、商业中心、旅游景点等区域,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设施条件,适当增加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电子号牌注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机关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闵行、宝山等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由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同意后,提交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统筹。浦东新区、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嘉定、崇明等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实施属地调控。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主管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动态调节指标,对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实施动态增减调节。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实施动态调节,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围绕动态调节指标对运营企业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实施属地调控的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投放方案,投放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投放车辆规模、投放时间和区域、配套运维保障措施等。运营企业在本市初次投放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管理团队、运营管理制度、蓄车和保养场地等基本信息。

  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没有余量空间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运营企业不予受理其投放申请;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余量空间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在10日内对运营企业的投放申请做出处理决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主管部门同意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应当将同意投放的车辆数量和投放区域抄告机关,由机关办理车辆注册手续。

  除已注册的互联网电动租赁自行车可以在本市外环以外继续经营至3年使用期满外,本市新增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互联网租赁经营活动。

  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设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等制度。

  运营企业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为机关依法开展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运营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重新申请和认定允许投放的车辆数量。

  运营企业退出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安全骑行、文明停放。

  用户违反前款除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相关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营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定期向社会披露运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

  机关应当根据道交通安全的有关,加大对用户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等方面执度,并依法查处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犯为。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在区域停放的,应当督促运营企业落实管理责任。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网格监督员巡查发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违规停放、公用设施损坏等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的行为或者状态,应当及时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车辆投放、使用、停放、更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动态监管和智能调控。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基础信息、动态信息和用户信息如实、准确接入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应当向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以及运营企业相关功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主管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车辆、运营、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

  服务评价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被评价运营企业车辆动态调节的依据之一。

  社会组织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的良好城市形象。

  市容卫生责任人应当劝阻责任区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对发现的无序停放车辆可以直接纠正的应当予以纠正,不能直接纠正的应当通知运营企业或者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负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用户和市民投诉,引导运营企业规范经营。

  运营企业、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车辆未经电子号牌注册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不及时整理未在区域停放车辆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运营企业不及时整理未在区域停放车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立即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区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实施代履行后,应当通知运营企业限期取回车辆并接受处理,运营企业逾期不取回车辆的,对滞留车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用户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道交通通行规则或者违规停放的,由机关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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