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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贷公司监管办法欲将出台 小贷公司定位问题如何解决?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19-5-3 12:48:23 人气:

  近期,监管正在起草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的消息受到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监管鼓励P2P公司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也让部分希望转型的P2P公司期待相关细则尽快出台、落地。根据业内人士的透露,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重点:

  2、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单笔投放上限为20万或30万元,尚未确定;借款人为企业的,单笔投放上限为100万元。

  但除了以上四点,应该还有更多的重要没有透露,如小贷公司的定位、股东资质以及网络贷款业务的定义、经营规范等。

  2008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将小贷公司定位为一般企业法人。如此模糊的法律定位也让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处境比较尴尬,尤其是影响到债务追偿工作的顺利展开。若借款人对小贷公司实施诈骗,因为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借款人的诈骗并不满足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法入刑,而只能通过民事追偿来来追究借款人的民事责任,这也大大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追偿成本。

  小贷公司实际从事的是金融信贷业务,应尽快给予它金融机构的法律身份,以享受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受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政策约束,防范金融风险。

  根据网贷整治办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简称“56号文”),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根据以上,股东必须具有以下资质:一是互联网企业,二是具有网络消费场景。

  纵观市场上的网络小贷公司,比较符合以上条件的是类似阿里、京东、腾讯这种具有消费场景的互联网公司,而把一些想要通过互联网技术改善的传统金融机构拒之门外。

  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无论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创新,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其目的均是为了满足金融服务不足群体的金融需求,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都应当受到鼓励并支持发展。

  互联网技术应该是帮助有金融经营能力的小贷公司提高其经营效率和客户体验的手段,而不应作为划分小贷公司的标准,更不应作为网络小贷的准入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单纯的强调网络小贷必须以互联网企业作为发起股东,将行业忽视从业所需的金融能力,易衍生金融风险。

  3、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主要集中于自身网络生态圈,并不能让所有人享受到金融服务,无法全面覆盖三农、低收入人群等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群体,与小贷公司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的发展原则不一致。

  为了兼顾互联网技术的经营效率及金融风险管控能力,为了更有效的配置金融资源、发展普惠金融,网络小贷公司的股东不能只限定为互联网企业。梦见回家的路

   文章来源于850游戏博贝棋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