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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草案的全文解读 民典法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互联网+法律行业商业模式与投资策略咨询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0-7-13 4:13:49 人气:

  痘痘贴是以特殊亲水性水胶体为主要原料,这种原料贴在痘痘上后可以吸收分泌物,有助于平复痘痘。而且可以降低细菌感染的机会,比较适合发炎型的痘痘。 本报告由中研普华的资深专家和研究人员...

  编纂民,是一个国家法律传统和的生动写照,映射出一个民族的不懈奋进。28日,经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表决,新中国首部民正式出炉,中国的民法体系经历从“法律”到“”的历史转换。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命名的法律,承载着几代立法者、

  编纂民,是一个国家法律传统和的生动写照,映射出一个民族的不懈奋进。28日,经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表决,新中国首部民正式出炉,中国的民法体系经历从“法律”到“”的历史转换。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命名的法律,承载着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的编纂,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我国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实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在明晰归属、实现物权平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民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以当事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民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有四方面现实需求,包括的需要、国家治理的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及利益的更好保障。此次民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在于成编设计了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民对中国意味着什么?不少人士认为,它完成了一次中国国家和民族的立法表达。而对于普通而言,民可能更像自己“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具象化。

  据中研普华研究报告《2019-2025年中国互联网+法律行业商业模式与投资策略咨询报告》分析显示

  互联网+法律模式是指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基础之上实现的传统行业信息共享,期间由法律作为连接保障,互联网+法律对其线上和线下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该模式对于促进各大行业和互联网融合意义重大。在互联网的大潮下,早在2000年互联网+法律机构便逐步成立。当时尚未有互联网+法律的概念,但其运营的法律检索网站、互联网+法律库网站等已有了当前检索类和电商类互联网法律机构的雏形。

  在互联网的大潮下,早在2000年互联网+法律机构便逐步成立。当时尚未有互联网+的概念,但其运营的法律检索网站、律师库网站等已有了当前检索类和电商类互联网法律机构的雏形。其最原始的形态是客户在平台上提问,律师回复请到所内详谈。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互联网法律机构开始呈现爆炸性增长。

  未来十年,中国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意识越来越强,要求受到人格尊重和的意识越来越强,中国逐渐融入了世界,世界不断融人中国。已经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潮流,中国的化潮流同样势不可挡!未来十年的将以完善为主题,以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企为主线,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和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国民(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第一编“总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第一编第一章了民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依国与以德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草案第一条)。同时,了民事及其他权益受法律,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草案第九条)。

  2.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了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草案第一编第三章)。三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3.关于民事。民事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了民事制度,包括各种人身和财产。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作了原则性(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还了民事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四是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民事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人在期间内不行使,不受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人及时行使、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草案第一编第八章)。二是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三是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提出的完善产权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满清禁官2艳女情史物权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和完善中国特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草案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修改为:“国家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第二分编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第三分编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规的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制度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4.关于物权。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物权作了,明确了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提供保障:一是扩大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型合同的功能,增加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有关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等作了(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的,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和义务订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和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至第五百六十六条)。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法有关定金规则的,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法中关于的内容,增加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二是为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承租人利益,增加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方式,不涉及、社会等方面。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第四编第一章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二是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义举,草案吸收行规的相关,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了性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性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有关(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了肖像权的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参照适用肖像权的有关(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肖像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结合司法实践,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下转第七版)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与新闻报道、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民事主体有证刊、网络等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留下空间:一是了隐私的定义,列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及其工作人员负有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婚姻、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并增加了新的。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总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更好地家庭美德,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草案第一千零四十第一款)。二是为了更好地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权益,将联合国《儿童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2.关于结婚。第五编第二章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作了完善:一是将受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请求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是增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了夫妻关系、父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2003年最高出台司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出台新的司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从新司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释的,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

  4.关于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增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第六编第一章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自然人的继承权,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对继承人的制度,对继承权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关于继承。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了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了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线.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等内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民事主体的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释的有关,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第七编第一章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自助行为”制度,明确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可以在自己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处理。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2.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草案增加,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第七编第三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草案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完善了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污染和生态、高度、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依关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草案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四是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增加生态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了生态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草案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草案在民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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