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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爆款网文引洗稿、抄袭争议新闻作品版权界限在哪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19-3-10 13:48:14 人气:

  自网文《甘柴劣火》近日因描述甘肃武威原市委火荣贵的往事等内容引发网友刷屏,有记者出面该文涉嫌洗稿、抄袭。

  “自时代就可以不采访不花成本,躺着吃别的的报道了吗?”“财新网提供了关于武威事件火荣贵的一部分事实,但是不等于它可以垄断新闻事实的。”澎湃新闻()观察到,此事发酵过程中,当事双方在网上进行了一场隔空“对话”,随后引发评议。

  有学者分析指出,“新闻”并不等于“新闻作品”,后者应受著作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有,是否涉嫌侵权有待司法实践的具体分析认定,相关立法应明晰有关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

  爆款网文背后直指新闻作品版权的争议。首先是有关新闻作品是否享有版权、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2项,“本法不适用于新闻”,明确排除了对新闻的适用;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闻,是指通过、期刊、、等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也就是说,“新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范畴。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中,版权和著作权是一个概念,两者通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为报道新闻,在、期刊、、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期刊、、等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期刊、、等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教问题的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不过,“新闻”并不等于“新闻作品”。在刘昌松看来,两者属于不同概念,前者没有版权,不受著作权法,后者有版权,应受著作权法。

  “新闻作品的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刘昌松指出,前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作出的太少,未体现对新闻采写作者的尊重和。

  “新闻作品的使用是有的。”一名来自的指出,纯粹性的新闻不受版权,但范围有严格,例如,仅以简洁平铺的方式说明时、地、人等新闻要素,才不属于的对象。

  “如果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两项,就可能构成侵权。”这位坦言,新闻作品享有版权,应受著作权。

  中国大学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持类似观点。“新闻作品按照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理论上讲是没有著作权的,但仅限新闻(时政类新闻),并不包括深度报道等作品。”朱巍认为,新闻作品应该是指广义上的作品,除了纯粹新闻没有版权之外,其它的新闻作品都是有版权的,使用时应缴纳版费。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不仅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说法,且在2017年5月国家网信办1号令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中也有相关描述。另据国家版权局办公厅于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作出通知,其中第四条,《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新闻,是指通过、期刊、、等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新闻作品是体现作者个性、写作技巧和独特表达方式的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和新闻摄影等不同形式的作品,主要表现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刘昌松认为,新闻寓于新闻作品之中,“我经常根据新闻报道为撰写评论,我先概括出新闻要素作为评论由头,这部分即是新闻,后面的评论内容,是我的观点和逻辑论证,我对前面的由头部分不享有版权,对后面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

  师范大学院教授刘德良亦指出,新闻作品是否受版权需分类看待,有独创性空间和可能的新闻作品,应受。

  前述《甘柴劣火》因描述甘肃武威火荣贵往事,被记者涉嫌抄袭。对此,该网文作者回应时予以否认,坦言文章系独创、原创。

  如何界定文章是否涉嫌抄袭或洗稿?刘德良认为,从法律上来说,侵权是指对某一部具体作品侵权,达到某种程度才能认定侵权。

  “不能说东拼西凑的就构成侵权,只能说创作不严谨或是涉嫌学术不端。”刘德良认为,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是针对特定的行为,比如到底了谁的,要比较清晰,“比如说,我从你的作品当中抄一小段,并标明了出处和作者,它在作品中占比非常小,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侵权。假设我把你文章绝大部分都拿过来用了,这种情况才算侵权。”

  刘昌松也指出,严格地说来,如果一名作者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洗稿”洗到只剩“单纯事实消息”,再以自己独特手段和技巧,创作出脍炙人口的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同时,将多个消息源的新闻作品,分别抽象出更丰富的“单纯事实消息”,再写出自己独特的作品来,也不构成侵权。

  “但做到这一点其实挺难,因为他人的独特表达也常常自觉不自觉被使用了。”刘昌松坦言,那种“剪刀加浆糊”地利用他人新闻作品制作自己的作品,名曰“洗稿”,实际上就是抄袭。

  前述认为,是否涉及洗稿与抄袭,需要具体分析、比对,“按照著作权法表达但不思想,也就是说涉及的事实本身谁都有去写作,但是在表达过程中,如果只是比较低级的‘洗稿’行为,就构成侵权。但如果属于在既有事实基础上的二次创作,就不属于侵权”。

  朱巍则表示,新闻作品的版权,除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它的未经许可的使用就是“剽窃”,它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

  “新闻作品的版权在特殊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标记出处,给予原作者尊重,而不能把别人的采访经历、过程变成自己的,这也是广义上作品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延伸范围。”朱巍说。

  刘德良补充认为,是否侵权关键是要看摘录、引用的比例是否合理,一方面是从量上看多少,另一方面看所占比例,需要综合考量。“我们讲合理引用,商业性目的,比如基于学习、研究、欣赏,也要注明作者、出处等;但如果是商业目的引用,就不属于合理的范畴,未经授权就构成侵权。”刘德良说。

  朱巍还提到,在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曾针对这一问题出现观点不一的情况。“原来的观点是,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只要是公开发表的,别人就可以付费使用,不需要许可,后来在修法时争议很大,又改回来了。”朱巍说。

  前述争论还引发了有关互联网新闻的“底线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报道他人采编的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延安特大凶杀案责任。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新闻不受版权,但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给予,毕竟采写出哪怕单纯的事实消息,也要付出不少劳动,也应注明出处和指明作者。”刘昌松说。

  但刘昌松觉得,任何对于事实性信息一经披露,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无论报道是否为付费阅读都一样,付费阅读垄断事实信息,这是这部分信息的公共性决定的。

  朱巍则认为,新闻行为涉及到新闻资质、著作权、新闻伦理等底线原则。“有关类新闻的事实报道和评论,需有新闻资质,自没有资质,这是一个硬伤。”朱巍直言,在借鉴、引用他人新闻作品时,不能笼统表示“感谢”就行了,新闻出处来自哪里,一定要写清楚,“未经允许不得随便转载、使用,即便是已经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

  “爆款文章的确能够扩大相关事件的影响面,但如果形成了一种风气,就没有人再愿意付出时间精力去完成原创报道,此事引人深思。”朱巍认为,任何自不能打着、公共利益名义有担当、责任的价值,也不应的和运作模式。

  刘昌松认为,新闻作品的侵权问题本质上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如果未来的新闻立法能进一步清晰界定“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或可避免纷争。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版权争论在互联网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多位资深人亦发表了看法,形成“战局”。截至目前,此事尚未升至司法层面。

  刘昌松坦言,这是一个好事,哪怕形成诉讼也好,可促使人之间相互讨论与思考,利用他人新闻作品时应掌握怎样的尺度、遵循怎样的规范,知道自己的边界。

  

关键词: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