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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办法公布 油气管网运营机制迈出重要一步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19-6-4 23:53:16 人气:

  办法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油气管网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网设施间的灵活调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阻碍符合规划的其他管网设施接入,并应当为接入提供相关便利。

  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行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权益,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行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权益,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运营资质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油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网设施和城镇燃气设施。

  第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应当保障安全、运行平稳、统筹规划、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按照油气体制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监管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油气管网设施公平相关问题,负责海域和跨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监管工作,组织并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相关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发展、能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相关工作。

  第五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公开服务的条件、程序和剩余能力等信息,公平、地为所有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

  第六条相关油气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协调作用,参与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

  第八条国家和地方油气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资源供应及市场需求中长期变化等因素,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提出总体要求,为公平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网设施间的灵活调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阻碍符合规划的其他管网设施接入,并应当为接入提供相关便利。

  第十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推进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实现和其他油气业务的分离。

  第十二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与符合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油气管网运营机制到位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向符合条件的用户管网设施。

  第十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商品交接及计算运输费、储存费时,按照有关和标准进行计量。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玉米地里的大嫂应当对发热量、体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计量,并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价格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及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

  第十六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依照各自职责确保油气管网设施运行安全,保障油气资源可靠供应。

  第十七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保密要求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 月5 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 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第十九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每季度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布上一季度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

  采用集中方式受理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服务公告,受理结果应当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采用分散方式受理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提供服务。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用户申请不予受理;已理的,可以终止。

  第二十对由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经国家确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产业规划的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等油气资源,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简化申请、受理流程,优先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就油气管网设施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及时签订服务合同,对服务时段、服务油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油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径、检修安排、计量方式、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将签订的服务合同在“信用中国”网站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而增加管输距离。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遵守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准入相关技术管理准则和操作程序,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油气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滞留时限等要求。

  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和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照将违约用户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列入油气领域失信名单。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油气管网系统平衡运行的相关义务。用户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标准采取强制平衡措施。

  第二十八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对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用户名单及相应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包括管网设施基本情况、运营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及储存、气化、装卸、转运)能力及情况、对申请用户出具答复意见情况、价格情况、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户情况等。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工作措施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依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服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对存在争议的事项,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和调解,也可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编制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受理时限、公平服务等相关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有关处理情况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其他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不按照要求进行商品计量的,或者计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进行。

  第三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二)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油气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包括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生物质油等)、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生物质气等)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及炼化企业、燃油(燃气)发电企业、油气工业用户、其他大型油气直供用户等。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能源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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